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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懲治拉票賄選?

法律分析:賄賂是指通過給予選民好處來賄賂選民以換取選票的行為。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票、虛報選舉票數等不正當手段當選的,選舉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條。選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國家機關領導人時,采用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等手段,擾亂選舉或者阻礙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五條規定:“以威脅、賄賂、偽造選票等非法手段阻礙村民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或者破壞村民委員會選舉的,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政府或者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舉報,有關機關應當負責依法調查處理。以威脅、賄賂、偽造選票等非法手段當選的,當選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五)項規定,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程序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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