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應嚴格執行案件線索管理制度,查閱案件線索的人員應履行審批手續。
三、案件線索移送材料,要立卷裝訂成冊,按線索提供的時間順序排列,並將線索盡可能詳細。
四、對上級交辦的案件線索,要及時整理歸檔,詳告辦案人員,並做好隨時向上級反饋查處情況的工作。
五、執法執紀部門移送的案件線索,要登記時間和案件相關內容。
六、案件辦理時,指定壹名辦案人員負責保管線索,避免出現多頭管理、無人過問的現象。
七、未經領導批準等程序,嚴禁將案件線索轉借給其他部門和人員。
八、嚴禁其他單位和人員復制和摘抄線索。
九、案件需要移送或移交其他部門的,務必填寫回執,註明收件人。
十、要嚴格對案件線索保密。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公安機關)第壹百七十壹條公安機關對受理的案件或者發現的犯罪線索,應當及時審查。審查中發現案件事實或者線索不明的,必要時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進行初步調查。公安機關在初查期間,可以根據有關法律規定,采取詢問、質詢、檢查、鑒定、調取證據材料等不限制被調查對象人身、財產權利的措施。
第壹百七十二條經審查發現有犯罪事實,但是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立即報請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並制作移送案件通知書,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對不屬於自己管轄,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先采取緊急措施,再辦理手續,移送主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