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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新規定2021

2021的勞動法新規定,加強了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年金、年假和年假薪酬得到了更好的調整和優化。根據法律規定,勞動者可以壹次性領取企業年金。加大對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用人單位的處罰力度,規定缺勤扣除工資應與缺勤時間相對應。關於帶薪年休假的明確規定。如果員工因非自身原因離職,員工可以要求經濟補償。

2021自1年2月起,我國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或喪失勞動能力。

屆時,您可以按月、分期或壹次性領取企業年金。在中國,雇主必須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2021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未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的,處應繳納金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責任人處以500以上3000以下的罰款;未付部分由發包人補足。加大對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用人單位的處罰力度,規定缺勤扣除工資應與缺勤時間相對應。主要意思是,比如員工缺勤只能扣壹個小時的工資,像以前壹樣遲到不能扣半個小時的工資。鑒於這種扣員工工資的不合理處罰。

如果員工因用人單位不合理的規章制度而無法繼續工作,可以要求經濟補償。用人單位脅迫勞動者辭職的,也應當給予經濟補償。規定他工作滿20年可以享受半個月年假,工作滿10年可以享受十天年假,工作滿1年可以享受5天年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九十七條因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無效合同,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壹百條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付款,可以加收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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