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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對產假有哪些規定?

《勞動法》中沒有產假的規定,但《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有壹條規定,即懷孕女職工在工作時間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工作時間。但具體檢查時間根據各地具體政策而定。

法律依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辭退、解除其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條

女職工懷孕期間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減少其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工作時間內安排壹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工作時間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工作時間。

第七條

女職工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休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產假可增加15天。

懷孕後不滿4個月流產的女員工有權享受15天產假;懷孕4個月後流產者有權享受42天的產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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