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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第44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3、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工資怎麽辦?

1,勞動者可與用人單位協商;

2.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

3.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4.勞動者可以提起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支付的工資和相當於幹工資25%的經濟補償金;

5.如果不服判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六條。

工資分配應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額實行宏觀調控。

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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