抑郁癥是壹種精神狀態或心理健康疾病,不是由職業危害引起的,不屬於職業病。然而,工人的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壹般抑郁癥不太可能被認定為職業病。但是,患抑郁癥的員工在醫療期間不得解除勞動合同,除非員工嚴重違紀/違法/死亡。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壹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壹)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