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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對補休有哪些規定?

法律分析

《勞動法》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但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由此可見,休息日加班後,企業可以先安排補休,不能安排補休時,只支付不低於工資200%的加班費。也就是說,周末加班後,是安排補休還是支付加班費,由企業決定,員工沒有選擇。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支付的加班工資僅限於普通夜間和國家法定節假日的加班。在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和休息日,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都是占用勞動者的休息時間,應當嚴格限制。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支付工資是國家采取的限制性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的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壹天。

第四十壹條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不得超過壹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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