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戶身份識別制度:世界反洗錢立法普遍將客戶身份識別作為金融機構防控包括洗錢風險在內的各類風險的必要手段;在我國,客戶身份識別是反洗錢法律制度的強制性要求,是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履行的法律義務。其流程包括識別、登記、驗證、留存四個方面。
2.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該制度實際上是大額交易報告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的統稱,即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要求金融機構按照相關標準和時限及時報告金額巨大的交易和異常交易,並收集信息作為追查違法犯罪行為的線索。
3.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要求反洗錢義務主體盡可能完整、全面、準確地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按照最低要求,壹般至少保存五年。
上述三項制度構成了國際反洗錢標準,也是各國立法確認的洗錢預防措施,即反洗錢義務機構必須嚴格履行,不履行或履行不到位可能觸犯反洗錢法乃至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