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壹條所指的“克扣”或者“無理拖欠”勞動者工資,有其法律標準和特定含義。
所謂“克扣”,是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克扣勞動者應得的工資(即在勞動者已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應當支付給勞動者的全部勞動報酬)。
所謂“無故拖欠”,是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的支付時間未支付勞動者工資的行為。
根據原勞動部《關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勞部發[1995]226號)的規定,“克扣”勞動者工資不包括下列降薪情形:
(1)國家法律法規明確規定;
(2)在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
(三)用人單位依法制定並經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廠規廠紀中明確規定的;
(4)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經濟效益下行,工資必須下行(但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5)因員工事假等原因導致的工資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