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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規定產假工資如何支付。

法律主觀性:

首先,女職工在工作時間要做產檢,工資按出勤發放,不能按病假、事假、曠工處理;其次,產假期間的工資由生育津貼支付,生育津貼低於本人工資標準的,差額需要由企業補足;陪產假工資按職工正常出勤發放,社保中心目前沒有明確規定由社保基金支付,由企業承擔。《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八條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女職工產假前的工資標準繳納。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繳納。

法律客觀性: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規定,女職工可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休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產假增加15天。懷孕後不滿4個月流產的女員工有權享受15天產假;懷孕4個月後流產者有權享受42天的產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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