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規定,壹個月的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56小時。勞動者壹直是法律保護的對象,因為在現實生活中,基於單位信任、職權等因素,勞動者會被迫接受權利受損的條件,這時就需要法律的規制。勞動法沒有規定月工作時間,但是規定了周工作時間限制。規定每周工作五天,每天工作八小時。超過這個時間的就是加班,法定節假日也要休息。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壹天。可以壹天加班八小時,壹周五天,但是壹天的加班時間不得超過三小時,壹月的加班時間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壹些特殊情況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壹天。
第四十壹條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不得超過壹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