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勞動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工資。“月付”是指工資應當以月工資的形式支付,也包括月付,所以用人單位應當在自然月結束後的30日內結清工資,超過30日即構成拖欠工資。''
壹般來說,拖欠工資屬於民事糾紛,可以通過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或者法院解決。用人單位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勞動者報酬的。,或者有支付能力卻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後仍不支付的,將構成犯罪。
擴展數據:
發生拖欠工資的,首先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報告拖欠工資的具體情況,盡可能提供證明用人單位轉移、隱匿財產或者有支付工資能力的線索和材料,積極配合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調查取證。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出具相關法律文書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報酬後,在規定期限內仍不支付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將案件和材料移送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參考資料:
勞動法-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