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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規定了如何賠償員工給公司造成的損失。

勞動者因工作失誤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賠償金額需要分情況:1,勞動者故意造成的損失需要全額賠償100%;2.勞動者有重大過失的,賠償50%左右;3.不應讓勞動者承擔因其在正常工作中的壹般過失或無主觀故意或重大過失而造成的經濟損失,無論損失大小。

法律分析

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主要情形有:(1)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導致企業損失:勞動者未履行提前通知義務離職,企業無法在短時間內補充人員,或者公司部分重要項目可能因勞動者不辭而別而無法完成,造成外部商業違約風險,給公司造成間接損失;(2)員工違反相關約定導致企業損失,如員工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或競業限制,泄露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導致企業利潤下降,經濟損失;(三)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員工職務行為給企業造成的損失主要表現為不按崗位職責履行職責、不履行職責的嚴重過失或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的故意行為,以及用戶所在單位的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遭受重大損害。比如商業銀行的業務經理違反風控規定隨意放貸,造成銀行壞賬。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勞動者因自身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賠償可從員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額不得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的富余工資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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