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主要情形有:(1)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導致企業損失:勞動者未履行提前通知義務離職,企業無法在短時間內補充人員,或者公司部分重要項目可能因勞動者不辭而別而無法完成,造成外部商業違約風險,給公司造成間接損失;(2)員工違反相關約定導致企業損失,如員工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或競業限制,泄露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導致企業利潤下降,經濟損失;(三)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員工職務行為給企業造成的損失主要表現為不按崗位職責履行職責、不履行職責的嚴重過失或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的故意行為,以及用戶所在單位的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遭受重大損害。比如商業銀行的業務經理違反風控規定隨意放貸,造成銀行壞賬。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勞動者因自身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賠償可從員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額不得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的富余工資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