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第三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的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壹天。第三十九條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執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采取其他工作和休息措施。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八條* *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壹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下列節日期間休假: (壹)元旦。(2)春節。(3)國際勞動節。(4)國慶節。(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節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