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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規定自然人能否承包工程。

建築工程不能由自然人承包。從事建築工程的承包人必須具備主體資格,即企業法人資格和從事建築業的資格,才能成為建築工程合同的當事人,個人顯然不能成為承包人。

法律分析

工程承包是指具有施工資質的承包商通過與項目的項目法人簽訂合同,對項目的施工負責的過程。工程承包主要有三種:壹是基礎設施和土木工程。如水利、大壩、運河工程;公路和鐵路建設;地下建築工程管線、先導井和地下通道;橋梁、港口和陸上建築碼頭、棧橋和疏浚防波堤;機場和導彈工程;供水和排水工程;動力工程;仿歷史或景點的古典建築工程等。第二,資源型項目。如石油開發、煉油廠、礦山、鋼廠、化工廠、化肥廠等等。第三,制造工程。如造紙廠、紡織廠、機械廠等。項目法人與承包商就某壹項目的全部工作直接簽訂的協議。簽訂總承包合同需要經過招標、投標、評標、談判等壹系列程序。最後,項目法人與承包商達成協議,簽訂合同。總承包合同的當事人是總承包商和項目法人。項目所涉及的權利和義務只能發生在項目法人和總承包商之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八條申請施工許可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建設工程用地審批手續已經辦理完畢;(二)依法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三)需要拆遷的,拆遷進度符合建設要求;(4)施工企業已經確定;(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資金安排、施工圖紙和技術資料;(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頒發施工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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