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資乘以各單位的工資標準(即加班天數乘以日工資標準,或加班小時數乘以小時工資標準),再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乘以相應的倍數。但從《勞動法》第四十四條只能知道加班相對於正常工資的“倍數”,即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當分別按照工資的150%、200%、300%支付加班工資,但沒有規定各單位的工資標準(日工資標準或小時工資標準)。這也是壹些用人單位任意克扣、少給勞動者加班費的根源。因此,我國也應出臺相關規定,明確加班工資的計算標準,防止用人單位利用法律的不完善,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加班工資(加班費)的計算公式如下:
1.延長工作時間加班費的計算:加班費=日標準工資(或計件工資)÷8(小時)×1.5。
2.休息日每小時加班費的計算:加班費=日標準工資(或計件工資)÷8(小時)×2。
3.法定節假日每小時加班工資的計算:加班工資=日標準工資(或計件工資)÷8(小時)×3。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壹條* * *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即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
1.在日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小時工資基數的150%支付加班工資;
2.休息日工作的,同時給予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3.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