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主體性:1。按照單位的命令和要求在休息日或者法定節假日工作的,叫加班;在標準工作時間之外繼續工作叫加班。因此《勞動法》規定延長工作時間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這既包括正常工作日的加班時間,也包括休息日加班而不補休的時間。而法定節假日加班時間不包括在內,主要是因為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加班不違反勞動法。2.法定加班時間不得超過36小時,即《勞動法》第四十壹條規定“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壹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法律客觀性:《勞動法》第四十壹條規定“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不超過壹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但有些企業總是以訂單多任務為由要求勞動者加班,即使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支付相應的加班費,不僅增加了勞動者的勞動強度,也不利於其身心健康。因此,企業將加班時間限制在不超過80小時(10個工作日)的舉措,體現了企業遵守規章制度、維護勞動者休息權利和身心健康的積極態度,應當予以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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