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勞動法》沒有產假的規定,產假應該作為事假處理;因為妊娠反應不能工作可以打電話請病假。《勞動法》和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都沒有關於產假的規定,女職工可以請事假休產假。因妊娠反應強烈不能工作,經約定醫療機構的醫師診斷後需要休息的,可以根據醫師出具的醫學診斷證明(病假)的建議,經用人單位同意後請病假。如果用人單位願意給女員工帶薪假期保護寶寶,沒有限制。
法律依據:國務院發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辭退或者解除其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條女職工懷孕期間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減少其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適應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工作時間內安排壹定的休息時間。懷孕女職工在工作時間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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