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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關於辭職的規定

法律分析:員工主動提出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後,部分員工在書面通知用人單位30天後主動離職,無視用人單位的賠償請求,用人單位不得為員工辦理人事關系和檔案轉移手續。離職後,員工的人事關系和檔案長期留在原用人單位,會導致員工在新的工作單位無法辦理正常的錄用手續,無法拿到包括檔案在內的個人資料,無法支付工資。這就確立了勞動者單方辭職權:對勞動者辭職沒有實質性要求,勞動法的立法意圖相當明確。它往往保護了在勞動法律關系中處於弱勢地位的勞動者,保護了勞動者自由擇業的權利。勞動者在履行了提前通知義務後,通過行使法定授權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不違反勞動法,不構成“違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員工可以: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不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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