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手段,公開貶低人格,損害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侮辱罪有以下犯罪手段:
1,暴力侮辱人身,這裏所說的暴力僅指侮辱的手段。
2.言語侮辱,即以惡毒、不友善的語言嘲諷、侮辱被害人,使其當眾出醜,令人無法忍受,如口頭傳播被害人的隱私、身體缺陷等。
3.侮辱性的詞語。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的規定,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人格,損害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侮辱罪客觀上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開詆毀他人;主觀上只能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侮辱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名譽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允許這種結果的發生。另外,根據刑法規定,只有情節嚴重的侮辱行為才構成本罪。可能構成侮辱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但需要註意的是,壹般的辱罵行為侵害了對方的名譽權,構成民事侵權責任。應當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如手段惡劣,侮辱後果嚴重(如受害人不堪羞辱而自殺,因羞辱導致精神障礙等。),且多次侮辱的,構成侮辱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