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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蕊制造假新聞,逼死黑暗勢力中的人,依法會受到什麽懲罰?

首先,誹謗罪是刑法規定的犯罪,不是民法規定的犯罪。

誹謗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是指故意捏造、散布虛構的事實,足以貶低他人人格、損害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1.先來看題目。主體是壹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本罪。*單位不能構成犯罪主體*。我認為,王蕊隨身攜帶自己的DV到處為其編造新聞提供便利,屬於個人的私人行為,不是正常的履行職務行為,因此不構成單位行為。

2.記者的行為造成了被誹謗人無法正常生活,也構成了下文的嚴重情況。

3.我看到壹個朋友說,王蕊不是個人,不構成誹謗。我不同意這壹點。先看司法解釋——誹謗罪必須針對特定的人,但不壹定要指名道姓。只要從誹謗罪的內容中知道受害人是誰,就可以構成誹謗罪。看完新聞,人們去擡趙子鵬的車。難道不能說“只要從誹謗的內容中知道受害者是誰”嗎?

所以我認為王蕊可以承擔刑事責任。當然,具體案情還要看法官怎麽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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