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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是否有效

《公安部關於印發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的通知》於2005年2月27日由公安部發布,2006年2月27日起施行。目前還沒有接到該條款已經失效的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必須認真貫徹執行。

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的壹般規定

第壹條為了規範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正確適用法律,保證依法、公正、及時辦理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傷害案件,是指傷害他人身體,依法應當由公安機關處理的案件。

第三條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應當遵循迅速調查取證、及時采取措施、規範準確認定、依法從嚴處理的原則。

擴展數據: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第四條,輕傷及以下的傷害案件由派出所管轄。

第五條重傷、傷害致死案件由公安機關刑偵部門管轄。

第六條傷情不明,難以確定管轄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門先行處理。傷情鑒定後,按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移交主管部門處理。

第七條對管轄有爭議的,由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

第八條對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故意傷害(輕傷)案件,辦案人員應當告知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害人請求公安機關處理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第九條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故意傷害(輕傷)案件,因證據不足移送公安機關偵查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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