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健康檔案是記錄勞動者職業健康狀況的重要文件,包括職業暴露史、職業病診療記錄、職業健康檢查記錄等信息。勞動者有權了解自己的職業健康檔案,以便及時發現和治療職業病,保護自己的健康和權益。
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向勞動者本人或者其指定的接收人移交職業健康檔案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舉報,要求用人單位履行職業健康檔案移交義務。
申請勞動爭議再審的具體步驟如下:
1.提交申請書:當事人應當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並提供與本案有關的證據材料;
2.確認受理:上壹級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予以受理和確認,並告知申請人勞動爭議再審的程序和要求;
3.提交材料:當事人應在規定時間內提交與案件有關的材料和證據,包括壹審判決或裁決、上訴等;
4.審判判決:上壹級人民法院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審理申請,作出再審判決或者裁定。
綜上,勞動爭議申請再審的期限為15天。當事人應當在壹審判決、裁定作出之日起15日內提出再審申請。逾期不申請再審的,壹審判決、裁定為終審判決、裁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並在規定的期限內妥善保存。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當包括從業人員的職業史、職業危害暴露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職業病診斷和治療等相關個人健康信息。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有權索取其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復印件,用人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並在提供的復印件上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