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其仲裁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仲裁請求所依據的事實。由於勞動爭議仲裁中雙方的不平等,根據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確定當事人的舉證責任。1.因用人單位辭退、開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因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2.因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報酬、拒絕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3、因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條件,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4.因勞動合同發生勞動爭議,主張勞動合同關系成立並生效的壹方,對勞動合同成立並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壹方,應當對引起勞動合同關系變更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的,由有履行義務的壹方承擔舉證責任。5.因工傷待遇發生勞動爭議的,由提出仲裁請求的壹方承擔舉證責任。6、因員工死亡,員工家屬主張遺屬待遇的勞動爭議,由員工家屬承擔舉證責任。證明其與員工的關系,符合申訴條件。7.對培訓費的追償有爭議的,由提出仲裁請求的壹方承擔舉證責任。
法律客觀性: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條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經查證屬實的,仲裁庭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勞動者不能提供由用人單位控制和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的,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