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勞動仲裁裁決有事實依據和證據支持。不要怕對方做偽證。可以通過技術手段鑒定虛假證據,不影響勞動仲裁裁決結果;
3、依據法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處理規則》
第十七條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未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第十八條法律沒有具體規定,根據本規則第十七條的規定不能確定舉證責任時,仲裁庭可以根據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考慮當事人的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
第十九條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應當在仲裁委員會指定的期限內提供有關證據。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第二十條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仲裁委員會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收集;仲裁委員會認為有必要的,也可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決定收取。
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壹十壹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該法第壹百壹十五條規定,對個人處以罰金的數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不得超過十五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