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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裁決書的文書錯誤

法律主觀性:

至於如何處理勞動仲裁裁決書中的錯誤,其實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原辦案規則規定了生效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的救濟途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勞部發276號1993 10.08)第三十四條規定:“各級仲裁委員會主任發現本委員會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有錯誤,需要重新處理的,應當提交本仲裁委員會決定。對決定重新處理的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決定終止原裁決的執行。仲裁決定書應當由仲裁委員會主任簽名,並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仲裁委員會宣布原仲裁裁決無效後,應當在無效之日起七日內組成仲裁庭。仲裁庭再次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時,應當自仲裁庭組成之日起三十日內結案。”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壹)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三)違反法定程序的;(四)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司法公正的證據;(六)仲裁員在仲裁案件時,行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認為裁定有前款規定情形之壹的,應當裁定撤銷。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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