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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的具體流程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勞動仲裁程序;

1.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壹年內提出書面申請。

2.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受理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並組成仲裁庭。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制作不予受理通知書,並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被告沒有按時提交。

或者未提交書面答辯的,不影響案件市場。

3.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接到書面通知後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應當駁回申請,被申請人可以缺席裁決。

4.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仲裁庭組成之日起45日內結案。案情復雜,確需延期的,經仲裁委員會批準,可以適當延期,但最長不得超過15日。

5.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6.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7.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壹方逾期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壹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八條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仲裁申請書,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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