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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申請執行流程

勞動仲裁執行程序

1,提交書面申請執行。

2.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裁決書正本,而不是副本。

3.申請執行的事項只能在裁決範圍內,不能提出其他要求。

執行法院依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強制民事義務人按照執行文書的規定履行義務,以保障債權人權利的實現。

執行文書包括依法應當由法院執行的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壹旦確定,債務人應自動履行。拒不履行的,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提出申請的權利人稱為申請人,被指名履行義務的人稱為被申請人,也稱為執行人。申請人是勝訴方,被申請人是敗訴方。

執行程序是民事訴訟程序的最後階段。

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執行規定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法院設立執行機構,在院長領導下負責執行法院對第壹審民事案件作出的判決和裁定。二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原則上也由原第壹審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負責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執行。采取重大強制措施時,司法警察應當參與。

申請執行的財產或者被申請人在外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的執行人不方便前往執行的,可以委托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函後15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結果及時書面告知人民法院。30日內未執行完畢的,還應當將執行情況告知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書之日起15日內未執行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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