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當事人申請仲裁時,應當向仲裁機構繳納仲裁費。仲裁費包括受理費和手續費。
勞動爭議案件受理費:3人以下每件20元;4至9人,每人30元;10集體勞動爭議案件,每件50元。
勞動爭議案件處理費:
(壹)沒有爭議金額的案件,每件300元。
(二)對金額有爭議的案件,按下列標準累計收費:
1,爭議金額在1萬元以內(含1萬元),各500元;
2、爭議金額超過654.38+0萬元至5萬元(含5萬元),按3%收取;
3.爭議金額超過5萬元至65438+萬元(含65438+萬元)部分收取2%;
4.爭議金額超過654.38+萬元的,按654.38+0%收取。
二。勞動仲裁期間的註意事項
1.審理案件實行仲裁員制度和仲裁庭制度。當事人應當在仲裁員(由仲裁委員會指定或者由當事人選定)的主持下,在仲裁庭法定的、封閉的場所對案件事實進行調查、了解、質證、辯論和調解。仲裁委員會應當根據仲裁庭調查的事實,適用法律,作出裁決。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調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條,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勞動爭議處理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