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仲裁費包括案件受理費和手續費兩部分。受理費由仲裁申請人預交;手續費包括差旅費、檢驗費、鑒定費、證人誤工費、文件清單打印費等實際費用,由雙方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起訴狀副本後1日內預付。
(2)結案後,仲裁委員會根據敗訴方承擔仲裁費的原則確定仲裁費。雙方部分敗訴的,由雙方承擔。
(3)當事人撤訴的,壹切費用由撤訴方承擔。
(4)經仲裁、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仲裁費由雙方協商解決。值得註意的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後,因生活困難無力支付仲裁費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減交或者緩交。對交納仲裁費確有困難的當事人,仲裁委員會應當根據申請人的實際情況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減交、免收或者緩交仲裁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條“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