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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單位不履行後果自負。

法律主觀性:

對方起訴要求繼續履行合同,但不想履行。如果員工因企業原因離職,壹般可以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然後解除勞動合同。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爭議,是指勞動者不服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要求用人單位撤銷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要求恢復履行原勞動合同而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合同的定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六條第壹款的規定,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受國家法律保護,當事人應當嚴格依法履行各自的合同義務。司法實踐中,用人單位違法解除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後,勞動者可以做出以下兩種選擇。第壹種選擇是,當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時,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作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辭退決定,決定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用人單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要求提出要求。第二種選擇是勞動者對用人單位作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辭退決定不服,要求恢復勞動關系,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法律客觀性: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條: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仲裁申請書,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壹)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和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二)仲裁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三)證據及其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寫仲裁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錄在案,並告知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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