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其他與受雇或者受雇有關的所得;
2.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勞務取得的所得;
3.稿酬所得是個人因其作品在圖書、報刊上發表而取得的純所得。
4.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商標、著作權、非專利技術等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權使用權的收入不包括稿酬收入;
5.營業收入;
6.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7、財產租賃收入,是指個人出租不動產、機器設備、車船等財產的收入;
8.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不動產、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9.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因中獎、中獎、彩票中獎及其他偶然性質取得的所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
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壹款第二項、第四項、第六項所稱每次,分別按照下列方法確定:
(壹)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屬於壹次性所得的,視同壹次性所得;屬於同壹項目的連續收入的,壹個月內取得的收入視同壹次。
(二)財產租賃所得,應當是壹個月以內取得的所得。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紅利時取得的所得為壹次。
(四)偶然所得,每次取得壹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