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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系和合同關系的區別,最高法院。

法律主觀性:

勞動關系與合同關系的區別:勞動關系是勞動者與員工根據口頭或書面約定,向員工提供壹次性或特定的勞務,員工根據約定向員工支付勞務報酬的法律關系。合同關系主要以分包的形式存在。總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建築工程的壹部分依法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單位的行為。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壹章

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壹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192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動關系,提供勞務的壹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接受勞務的壹方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的壹方在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的壹方要求賠償。提供勞務的壹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應當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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