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2.勞動者依法提出辭職申請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辭職當日出具辭職證明,辦理相關辭職手續,結清工資;3.勞動者因工作交接未完成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可以依法按比例扣款,違法扣發全部工資;4.發生爭議時,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部門申請仲裁,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造成的損失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沒有充分理由證明未做好勞動者交接的,勞動者可以要求限期支付被克扣的工資。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 *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和國家的規定,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簽發支付令。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情況進行監察。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之壹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的;(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經濟補償和賠償的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