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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和前妻離婚,壹直給她錢。我可以合法起訴她嗎?

這個問題需要具體分析。

1.如果給前妻的錢是正常的贍養費,現任妻子無權要求前妻返還。如果丈夫和前妻有孩子,孩子由前妻撫養,即使離婚,孩子還是丈夫的孩子,丈夫有支付孩子撫養費的義務。如果丈夫支付給前妻的費用達到了他們離婚時約定的撫養標準,或者法院判決或調解的數額,那麽丈夫給的錢就是合理的、正當的,是必須支付的。根據《民法典》第1085條規定:“離婚後,子女由壹方直接撫養的,另壹方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費用的承擔數額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商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壹方提出超過原協議或者判決數額的合理要求。”即使偶爾收費超過規定標準,那也是人之常情,通常是不可能把錢追回來的。

第二,如果給前妻的錢是他們離婚時約定的賠償金、補償金、折價等費用,或者是法院判決或調解的賠償金、補償金、折價等費用,現任妻子無權要求前妻返還。無論是離婚協議書、判決書還是調解書,對離婚雙方都有約束力,雙方都有義務履行相應的義務。如果他們不履行,他們將不得不承擔相應的責任。

3.如果給前妻的錢不合理,數額巨大,現任妻子有權要求前妻返還,也可以通過訴訟維權。在我國,在沒有夫妻財產約定的情況下,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任何壹方因家庭需要或者個人開支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應當與配偶壹方達成協議,否則配偶壹方有權以對方無權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為由主張處分無效。結合這個話題,現任妻子有權起訴前妻,要求返還相應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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