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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宣判後可以無罪釋放嗎?

我不能。宣告無罪是人民法院的權力和程序,人民檢察院沒有這樣的權力。但是,對於證據不足的,檢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對於被證明無罪的,可以當庭建議無罪釋放。無罪釋放是司法機關宣告罪犯無罪,解除其被羈押的束縛,恢復其人身自由的壹種狀態。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釋放被拘留的人和經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發現不構成犯罪,依法決定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並出具釋放證明。人民檢察院在審理和起訴過程中,如果認為被告人不構成犯罪,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立即釋放被告人。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不構成犯罪的,將作出無罪判決,判決後釋放在押被告人。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195條

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根據事實、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經過評議,作出如下判決: (壹)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二)依法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三)因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因證據不足,指控的罪行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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