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異議復議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執行貨幣債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被執行人以執行對象是其本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所必需的住宅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有扶養義務的被執行人名下有維持生活所必需的其他住宅的;
2.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以逃避債務的;
3.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其供養的家庭成員提供居住用房,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房屋可變價格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根據執行依據,被執行人交付的房屋,自執行通知書送達之日起給予三個月的寬限期。被執行人以房屋是本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必需品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