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遺棄罪是指負有扶養義務的人,拒絕扶養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情節惡劣。其主要特征是:(1)侵害的客體是被害人在家庭中的平等權利。(2)客觀上是行為人因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原因而拒絕贍養沒有生活來源或者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的行為。贍養包括長輩對晚輩的贍養、晚輩對長輩的贍養和夫妻之間的贍養。(3)犯罪主體是對被遺棄者負有法定贍養義務的人。(4)主觀方面是故意,即知道自己應當履行贍養義務。拒不支持的動機有多種,但犯罪動機不同不影響定罪,量刑時可以考慮作為情節。主觀上,本罪是故意。即明知應當履行贍養義務而拒絕贍養。拒絕贍養的動機各種各樣,比如有的把老人當成負擔拋棄;有的以離婚為借口拒絕撫養孩子;有的拋棄子女,為再婚創造條件;有的為了逼對方離婚,拋棄妻子或丈夫。總之,逃兵都是出於個人主義、極端自私或者其他卑鄙的動機。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必須是對被遺棄人負有法定贍養義務且有贍養能力的人。只有具備這樣條件的人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如果沒有法定的相互扶養義務,相互之間沒有關系,就不會出現遺棄的問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壹條對年老、年幼、患病或者沒有獨立生活能力而拒絕扶養的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