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月31110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中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它包括十個類別,即:
1 .塵肺病有矽肺和煤工塵肺。
2.職業性放射病。有急性放射病、亞急性放射病、慢性放射病和內照射病。
3.職業中毒。有鉛及其化合物中毒,汞及其化合物中毒。
4.身體因素,職業病。有中暑、減壓病等。
5.生物因素引起的職業病。還有炭疽,森林腦炎等等。
6.職業性皮膚病。還有接觸性皮炎,光敏性皮炎等等。
7.職業性眼病。還有化學性眼燒傷,電光性眼炎等等。
8.職業性耳鼻喉科疾病。噪聲性耳聾,鉻鼻病。
9.職業性腫瘤。有石棉引起的肺癌,間皮癌,聯苯胺引起的膀胱癌。
10.其他職業病。職業性哮喘、金屬煙熱等。
職業病診斷應當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