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人因過錯侵害國家、集體財產或者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盡到合理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權造成損害的,由侵權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主張賠償。賠償權利人對安全保障義務人提起訴訟的,應當將第三人作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確定的除外。
“住養老院前PS簽了合同,老人出事養老院不負責任。”養老院簽訂的條款與相關法律相違背,屬於無效合同條款。
敬老院的舉辦者和安全保障義務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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