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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在澡堂猝死,家屬索賠50萬。法院是怎麽判他的?

法院駁回了老人家屬的訴訟請求。

75歲老人獨自去公共澡堂洗澡,洗澡過程中突然暈倒。澡堂老板及時施救,並撥打120,但最終因心源性猝死。老人去世後,其家人將澡堂老板告上法庭,認為其作為澡堂的管理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要求賠償50萬元。但法院在審理本案時認為,澡堂主人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和提醒責任,故澡堂主人對老人的意外死亡不負責任,決定駁回家屬的訴訟請求。

老人的家人將澡堂的主人告上了法庭。老板覺得自己特別委屈,老人的意外死亡和自己沒有因果關系。發現老人暈倒後,澡堂老板和澡堂工作人員把他扶到更衣室,對他進行了緊急搶救,同時撥打了醫療急救電話。並且自己經營的澡堂內有警示標誌,自己已經盡到了應盡的安全保障義務。老人在知道自己有心臟病的情況下去公共澡堂洗澡,要提前預知風險。

法院在審理本案時認為,安全保障義務是公共場所管理人的法定義務。違反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意外後果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但在此次事件中,澡堂老板並未違反相應規定,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因此無需承擔老人意外死亡的責任。而且這個澡堂開業的時候,上面還貼了警示牌。心臟病、高血壓、皮膚病喝多了的人拒絕,洗澡的老人行動不便,要有家人陪同。

老人的家人沒有陪老人去公共澡堂洗澡。當他帶著高血壓和心臟病進入公共澡堂時,他只是沒有遵守相應的規則。然而,澡堂的主人和工作人員發現他暈倒後,及時對他進行了治療,並撥打了急救電話。這沒什麽不好。因此,法院認為家屬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和保護,故駁回其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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