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企業在招聘過程中,盡量使用“生產工作”、“生產崗位”等字眼進行模糊處理,但法院在審理這樣壹起勞動爭議案件時,否定了企業約定模糊崗位的做法。工作內容和崗位是法律規定的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工作是由事件決定的,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崗位是組織要求個人完成的壹項或多項職責以及為此而賦予個人的權力的總和。對於員工來說,簽訂勞動合同是法律上的必然。在工作中,勞動合同沒有明確崗位。如果立場不明確,首先要向關聯企業提出異議。如果關聯企業不處理,那麽保護當事人權利的最好辦法就是依靠司法途徑解決問題。勞動合同中約定不明確的,以原實際工作地點和待遇為準。單位未經勞動者同意變更勞動合同的,屬於違法變更勞動合同行為。勞動者有權拒絕,並可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按實際合同履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壹)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就試用期、培訓、保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內容進行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