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老師侮辱學生是違法的,是違法的,是違背師德的。教師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是由其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侮辱他人損害他人名譽的,可以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要劃清適當的輿論監督和文字侮辱的界限;劃清正當寫作與貶低人格和名譽的界限;依據職權劃清當事人所在單位的考核、評價、評議和侮辱行為的界限;通過正當合法的渠道向有關部門反映、舉報、揭露不道德行為、違法行為、犯罪行為、侮辱行為,劃清界限;劃清善意的批評,包括對國家工作人員和各級領導的批評,與惡意侮辱的界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第二十九條教師在教育教學中應當平等對待學生,關註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全面發展。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以外,只有被告知的,才予以處理。被害人通過信息網絡告知人民法院第壹款規定的行為,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