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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是否接受禮物作為賄賂?我應該被懲罰嗎?國家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嗎?

從情節上看,民辦學校不構成受賄罪,公辦教師累計數額達到5000元以上的,可以認定為受賄罪(針對國家工作人員)。

受賄罪的主體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教師不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範圍。首先,主體資格不具備。因此,收受教師禮物壹般不構成刑法中的受賄罪。情節嚴重的,壹般會受到行政處分。

國家機關派出的國家工作人員到學校擔任教師或者領導,或者教師與國家工作人員之間,構成受賄罪的,可以構成受賄罪。

擴展數據:

2007年7月8日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九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請托人財物的,應當及時退還,不得收受賄賂。

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賄賂後,通過對與受賄有關的人或者物進行調查,返還或者交付以掩蓋犯罪的,不影響受賄罪的認定。

教師受賄案:莆田小學原校長受賄獲刑!

城廂區街中心小學原校長陳被成都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城鄉人民法院壹審判決陳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20萬元。

經查,被告人陳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 * * 39.22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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