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
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受賄罪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完整性和公私財產的所有權。
根據《關於禁止教師違規接受學生和家長禮物的規定》
為糾正教師利用職務之便,違規收受學生和家長禮金的不正之風,特作如下規定:
壹是嚴禁以任何方式向學生和家長索要或接受禮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
二、嚴禁參加學生和家長安排的可能影響考試和評估的宴請;
三、嚴禁參加學生和家長安排的旅遊、健身和休閑活動;
四、嚴禁學生和家長支付或報銷應由教師或其親屬承擔的費用;
五、嚴禁通過向學生推銷圖書、報刊、日用品、社會保險等商業服務獲取回扣;
六、嚴禁利用職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