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情節嚴重,但沒有造成後果的,教師應當向學生本人及其家長賠禮道歉。學校扣除當事人壹個月崗位責任獎,取消本學期或本年度參加各類先進評選的資格。情節嚴重,造成部分傷害或後果的,扣減當事人半年崗位責任獎,必要時責令在全校教職工大會上公開檢查,並給予行政紀律處分。
3.對於體罰或變相體罰造成的傷害,學生家長提出治療的,所有必要的檢查、治療及其他相關費用(如差旅費)由教師自行承擔。
4.對個別屢教不改、屢教不改的教師,批評教育不力的,必須嚴懲,視情節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直至解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二十九條。教師應該平等對待學生,關註他們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他們的全面發展。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