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損傷程度的鑒定由當地工傷管理機構的鑒定部門完成,國家規定的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大致分為三類,具體如下:
1、重傷,是指造成人殘疾、毀容、器官功能喪失或者其他嚴重損害健康的行為,具體分為重傷壹級和二級;
2、輕傷,是指行為人的容貌、器官或者人身健康受到中度損害,具體分為輕傷和二級;
3.輕傷是指對人體組織器官造成輕傷的傷害。
損傷程度的認定應當以原發損傷及其由外界因素直接造成的後果為依據,包括損傷發生時的損傷、損傷引起的並發癥和後遺癥等。,應進行綜合分析和評價。
法律依據
人體損傷程度識別標準
第二條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根據損傷因素直接造成的原發損傷和損傷引起的並發癥或後遺癥,進行綜合分析鑒定。
對於以原發性損傷及其並發癥為鑒定依據的,鑒定應以當時的損傷為基礎,以損傷後果為補充,綜合鑒定。以組織器官外觀損傷或功能障礙為依據的鑒定,應以損傷結果為主,以當時損傷為輔,進行綜合鑒定。第三條以原發損傷為主要鑒定依據的,可以在損傷後進行鑒定;以損傷引起的並發癥為主要鑒定依據的,應當在損傷穩定後進行鑒定。
以組織器官外觀損傷或功能障礙為主要鑒定依據,在損傷後90日進行鑒定;特殊情況下,可根據原發損傷及其並發癥出具鑒定意見,但應說明可能產生的後遺癥,必要時應進行復查和補充鑒定。疑難復雜損傷應在臨床治療結束後或損傷穩定後進行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