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審計人員要註意,由於問題特殊,找不到相關匹配法律,請仔細審核。可以參照《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執行。
第壹條為了加強生豬屠宰監督管理,規範生豬屠宰經營行為,保障生豬產品質量安全,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商務部負責全國生豬屠宰行業管理,組織制定屠宰行業發展規劃,完善屠宰行業標準體系,指導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制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規劃。
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豬屠宰活動的監督管理。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環境保護部門等有關部門,按照合理布局、適度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眾的原則,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生豬屠宰廠(場)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第三條國家支持生豬屠宰廠(場)的技術創新和新產品研發,鼓勵向機械化、規模化、標準化方向發展,推進質量管理體系認證。
第四條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對在生豬屠宰管理和屠宰技術研究與推廣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條國家鼓勵生豬屠宰廠(場)在自願的基礎上依法成立專業行業協會和學會,發揮協調和自律作用,維護會員和行業利益。
第二章生豬屠宰廠(場)的設立
第六條生豬屠宰廠(場)的設立(包括新建、改建和擴建)應當符合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生豬屠宰廠(場)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