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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給孩子改姓需要什麽程序?

法律分析:

關於父母離婚子女改姓的問題,子女年滿18周歲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可以自行改姓;但子女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離婚雙方經協商、談判未達成協議,其中壹方要求變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可以不予受理,由夫妻雙方協商達成協議,持戶口簿、身份證、子女戶口簿、離婚證等材料到戶籍所在地的公安分局或派出所辦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零六條自然人決定或者變更名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決定、變更或者轉讓名稱,應當依法向有關機關辦理登記手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民事主體變更姓名的,變更前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其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壹百壹十條(壹)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和婚姻自主權。第壹百零二條自然人享有姓名權,在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

第壹百零五條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者隨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選擇父姓、母姓以外的姓氏: (壹)選擇其他直系長輩和血親的姓氏;(二)因法定贍養人以外的人贍養而選擇贍養人姓氏的;(三)有其他不違背公序良俗的正當理由。少數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沿襲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習俗。

《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第19條:父母不得因子女改姓而拒絕支付子女撫養費。父母擅自將子女姓氏變更為繼母、繼父姓氏引起糾紛的,責令恢復原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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