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機關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還可以處以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在河道管理範圍內棄置、堆放妨礙行洪物體的;種植妨礙行洪的樹木或者高大植物;修築堤防、阻水渠道、阻水道路;(二)在堤防、護堤地內建房、放牧、挖溝、打井、挖坑、埋墳、曬糧、存放物料、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和進行集市貿易活動;(三)未經批準,在河道灘地存放物料、修建廠房或者其他建築設施、開采地下資源或者進行考古發掘的;(四)在汛期違反防汛指揮機構的規定或者指令的。